劃定原則
劃定原則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的標的斷層選定以 過去十萬年內有活動證據之斷層。劃定方式主要參考自美國加州地質調查局1972年地震斷層區劃分法案(Alquist-Priolo Earthquake Fault Zoning Act),將下次斷層活動時,較易發生錯動區域劃定地震斷層區(Earthquake Fault Zones)之方式以減少因地表斷層錯動而造成的傷亡。由於我國土地使用的密度以及斷層特性與美國加州有所不同,依斷層兩側變形狀況可分為二類,若兩側變形狀況對稱,則斷層兩側繪製等寬之影響範圍,即兩側各約150公尺寬的區域;若兩側變形狀況不對稱,則斷層兩側繪製不等寬之影響範圍,依據車籠埔斷層於921地震時產生的地表變形帶的特性,以及古地震研究,發現逆斷層錯動時在主要變形側(上盤)影響範圍較大,而在非主要變形側(下盤)影響範圍則較小,因此劃設原則為主要變形側約200公尺,非主要變形側約100公尺圈繪易受斷層影響之範圍(經濟部,2014)。上述範圍經參考國土測繪中心提供參考之地籍資料並經必要編修後,決定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之範圍。本地質敏感區劃定之流程詳如下列(如圖)。
地質敏感區之參考線即依前人相關研究,配合現階段研究調查成果,配合現階段研究調查成果,將具地質證據可判別斷層跡位置及具明確斷層地形特徵之參考點,再透過明確之構造地形證據或相同地形特徵之變化,以及其它合於學理之推論事證相連接為斷層線段。其中構造地形特徵為由航遙測影像、地形圖、數值地形資料等方式所判讀而來,並經現地查核前述判釋結果一致且連續者。
地質敏感區以外地區,不代表其安全無虞,僅是其未符合地質敏感區之劃定原則,而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鄰近地區,未來亦具有受到斷層活動影響之可能。這些地區若有土地之開發行為,仍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地質調查。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劃定流程圖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劃定流程說明
標的斷層若非十萬年內曾活動之斷層,免予劃定。
標的斷層若為十萬年內曾活動之斷層,依下述步驟進行劃定作業:
- 繪製斷層位置
- 地震地表破裂(無者以斷層位置劃定)
- 斷層位置
(1)經地質證據確認之斷層位置
(2)具明顯斷層地形特徵者
- 繪製易受斷層影響的範圍置
- 斷層兩側變形狀況對稱
斷層兩側繪製等寬之影響範圍 - 斷層兩側變形狀況不對稱
斷層兩側繪製不等寬之影響範圍
- 斷層兩側變形狀況對稱
- 參考地籍資料進行範圍劃定
- 編撰劃定計畫書(劃定計劃書範圍突及位置圖)
- 資料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