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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臺灣活動斷層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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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定依據與目的

劃定依據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係依據地質法及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劃定,條文如下:

地質法

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
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地質敏感區審議會,審查地質敏感區之劃定、變更及廢止。
前項審議會之組成,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審議會總人數二分之一;審議會之組織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二條
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質敏感區,包括以下各類:
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二、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三、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四、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敏感區。
第五條
活動斷層指過去十萬年內有活動證據之斷層。
活動斷層及其兩側易受活動斷層錯動或地表破裂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劃定目的

臺灣位處環太平洋地震帶,地震頻仍,自西元1900年以來臺灣地區共發生過近百次災害性地震,總計造成近八千人死亡,而臺灣陸地上斷層的再度活動是災害性地震的主因,因此必須積極面對活動斷層議題。

現行國內有關活動斷層帶附近之土地利用管制係分散在不同的法規中,土地開發行為之審查亦分別由各項不同的審查機制把關,不同的法規間對於活動斷層議題缺乏整體相同的判斷標準與作業流程,難免會衍生審查標準不一致之疑慮;同時,現行法令大多未公告活動斷層相關圖件,審查時只能參考現有的調查成果或出版文獻為準,但由於上述資料會隨著調查資料的累積而不時變更,卻不需要經由嚴謹的法制作業程序公告周知,容易衍生適法性的質疑與審查過程的爭議。

考量臺灣地狹人稠的土地利用情況,全面禁止開發具有活動斷層災害風險的土地可行性不高,但是對於風險較高區域的土地開發行為採取適當管理,應可大幅降低斷層活動所帶來的災害,有效控制地震災害的衝擊。因此藉由地質法制定統一的標準進行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的劃定與公告,以及辦理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整體考量活動斷層對於土地開發行為的影響,可大幅減低現行法令的缺失與疑義,也可提升國土開發的安全性。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劃定的目標區域,包含活動斷層地表位置本身在學理上可接受的變動範圍,再外加斷層錯動可能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亦即公告的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內必定有活動斷層存在,且未來發生災害的潛勢較高,土地開發行為所需要承擔的風險也較高。因此,土地開發行為基地位於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者,應依地質法第8條「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但緊急救災者不在此限」,故除緊急救災者外,位於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內之土地開發行為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第4章之第12條至第15條「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之調查及評估」規定,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並依地質法第11條「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者,應於相關法令規定須送審之書圖文件中,納入調查及評估結果」。因此,位於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內的土地並非完全被禁止使用,但需要藉由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來確定土地開發行為的適當性,遠離災害風險較高區域或因應風險大小調整土地利用強度與密度,以提升土地利用的合理性與安全性,避免未來斷層活動時造成重大災害與損失。